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438號
PTDV,109,訴,438,202011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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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43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祉秀 
      許美惠 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柯明宏 

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按債
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
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
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
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
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)。查本件被上訴人(原告)請求
撤銷之土地價額,其公告現值已超過新臺幣(下同)800 萬元,
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核定為300 萬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,05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如數向本
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威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珮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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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