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248號
PTDV,109,訴,248,20201112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248號
原   告 曾榮俊 


訴訟代理人 劉伊靜 
被   告 洪進利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應予變價分割,所得價金按如附表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。
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 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坐落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 地號面積68.49 平 方公尺土地(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,下稱系爭土地)及同段 160 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同鎮鎮海路50號,下稱系爭建物, 與系爭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),均為兩造所共有,應有 部分各為2 分之1 。系爭不動產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 之情形,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,惟其分割 之方法迄不能協議決定,爰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裁判分割系 爭不動產。關於系爭不動產之分割方法,伊主張以變價方式 為分割等語,並聲明:系爭不動產請予變價分割。被告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三、按各共有人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。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,不 在此限;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,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 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,命為下列分配:一、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。但各共有人 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,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。 二、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,得變賣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;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,他部分變賣,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,民法第823 條第1 項、第824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系爭不動產均為兩造所共有,應有部 分各為2 分之1 ,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(見本院 卷第107 至109 頁)。又系爭不動產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 分割之情形,兩造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,則原告



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,於法即無不合。四、經查,系爭建物坐落於系爭土地,為3 層樓鋼筋混凝土造房 屋,前方臨寬約3.2 公尺之人行道磚道路,往西北銜接同鎮 鎮海路;系爭建物1 、2 樓屋側及屋後均有增建,增建部分 及2 、3 樓均無獨立之出入口,僅能經由1 樓大門進出;系 爭不動產現由訴外人洪容發居住使用等情,業經本院會同屏 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驗屬實,製有勘驗筆錄在 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159 至173 頁)。又系爭建物之面積為 51.78 平方公尺(登記面積31.52 平方公尺加計增建部分面 積20.26 平方公尺,為51.78 平方公尺),占系爭土地面積 達百分之75,增建部分及2 、3 樓復均欠缺構造上及使用上 之獨立性,倘以原物分割方式為分割,勢將損及系爭不動產 經濟上之利用價值,並導致兩造分得之土地面積過於狹小而 不利於建築使用,殊非妥適。本院審酌系爭不動產以原物分 割方式分割顯有困難,且原告並無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意,被 告又未到場或以書狀表示意見等情,因認將系爭不動產予以 變價分割,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,應屬公平適當 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0條之1 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王鏡瑜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種類│地號、建號 │應有部分 │訴訟費用負擔比例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土地│屏東縣東港鎮盛海段289 地│原告:1/2 │原告:1/2 │
│ │ │號(面積68.49 平方公尺)│被告:1/2 │被告:1/2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2 │建物│屏東縣東港鎮盛海段160 建│原告:1/2 │ │
│ │ │號(門牌號碼同鎮鎮海路50│被告:1/2 │ │
│ │ │號) │ │ │




└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