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712號
PTDV,109,補,712,2020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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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712號
原  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
訴訟代理人 李東融 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福林進南、林進祿林進美林進玉、林
美雪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林清河林蘇金環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,並應
  表明各被告之應繼分比例。
二、屏東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0 ○000000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
  (權利人姓名勿遮隱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楊境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敏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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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