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2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訴訟代理人 李東融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福、林進南、林進祿、林進美、林進玉、林
美雪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林清河、林蘇金環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,並應
表明各被告之應繼分比例。
二、屏東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0 ○000000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
(權利人姓名勿遮隱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洪敏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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