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685號
PTDV,109,補,685,20201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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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685號
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被   告 張玉琳 

      張家豪 


      張雲長 

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以原告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(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)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64,900 元(附帶請求利息及
違約金部分,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)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
徵10分之1 ),應徵裁判費7,270 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
已繳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6,7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程耀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應慧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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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