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土地增值稅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657號
PTDV,109,補,657,2020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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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657號
原   告 蕭郭昭玉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金龍郭金坤間請求給付土地增值稅事件,原
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  下同)6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160 元,茲依民事訴訟
 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
 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請原告提出被告郭金龍郭金坤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。(上
  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皆勿省略)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苹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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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