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650號
PTDV,109,補,650,20201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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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650號
原   告 蘇順興即順南農產行即星華商行

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振原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,特此裁定。
一、被告洪振原之最新戶籍謄本。
二、「蘇家觀世音菩薩神像」之價額,俾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之
  價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李宗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怡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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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