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0號原 告 蘇順興即順南農產行即星華商行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振原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,特此裁定。一、被告洪振原之最新戶籍謄本。二、「蘇家觀世音菩薩神像」之價額,俾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尤怡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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