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606號
PTDV,109,補,606,20201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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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補字第606號
再審原告  賴秉峰 
一、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
  再審之訴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23號確
  定判決,聲請再審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再審之訴,形式
  上雖為訴之一種,實質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,故關於
  訴訟標的之價額,在提起再審之訴時縱有增漲,仍應以前訴
  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(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 號判例
  參照)。依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經核定為新臺幣
  (下同)297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、第
  77條之13規定,應徵再審裁判費4,8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  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
  本裁定送達10日內應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又被告現法定代理人為「李天送」,惟起訴狀內被告法定代
  理人欄位係載為「吳春臺」,請原告補正正確之起訴狀及繕
  本到院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苹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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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