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抗字,109年度,6號
PTDV,109,消債抗,6,20201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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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消債抗字第6號
抗 告 人 周盈旭 
代 理 人 林瑋庭律師
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
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


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


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

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
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
109 年8 月6 日本院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194 號裁定提起抗告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抗告意旨略以:抗告人之薪資收入並非固定、長久不變,原 審以109 年1 月至5 月之平均月薪資所得作為抗告人之償債 能力基準,實屬不當。又抗告人之父母均為抗告人所扶養, 抗告人之兄姊並未與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,且抗告人仍有其 前妻所遺留之債務尚未清償,另有待業胞姊生活需受接濟及 房租各1 萬元之額外花費,每月收入僅能勉強度日。再者,



倘無業之更生聲請人,因收入認定較低,反較勤奮工作之更 生聲請人,易於認定有不能清償之情形,不符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之立法意旨,有違事理之平。是抗 告人每月收入約新臺幣(下同)5 萬元,扣除每月支出44,6 87元【計算式:109 年屏東縣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4,866 +父母扶養費14,866×2 ×分擔比例2/3 +胞姊接濟費10,0 00=44,687元】,約僅餘5,000 元,對照抗告人之債務總額 1,730,598 元,需花費28年始能清償完畢。從而,原審以難 認抗告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而駁回抗告人之更生聲請 ,實嫌率斷。爰為此提起抗告,請求廢棄原裁定,並准予抗 告人更生之聲請等語。
二、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定 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,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。 所謂「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」,係指債務人欠 缺清償能力,對於已屆清償期,且已受請求之債務之全部或 主要部分,客觀上可預見其為一般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財產 狀態之謂。而清償能力係由財產、信用、勞力三者構成,雖 無足夠財產,如有良好之信用、優良之技術或持續不斷之勞 力,即屬有清償債務之可能,故應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、信 用及財產狀況,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,而不能維持人性尊嚴 之最基本生活條件,所陳報之各項支出,是否確屬必要性之 支出;如有曾協商方案,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 基本需求等情,為判斷之準據。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 足以清償債務,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,在相當期限 內如能清償債務,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。如綜合判斷債務人之資產、信用及勞力後,債務人 須30年始能清償債務,即應認債務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【司法院99年第5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(消費者 債務清理專題)第5 號意見】。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復為消債條例第8 條所明定 。
三、經查:
㈠抗告人對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等債權人所積欠之債務金額 合計為1,730,598 元,業據本院調取原審卷宗核閱無訛,是 抗告人據以聲請更生程序,本院即應綜合抗告人目前全部收 支及財產等狀況,評估其是否已無法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 基本生活條件,而有「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」之情。 ㈡抗告人之每月收入狀況:
抗告人現受僱於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,其107 、108 年度



所得總額(含獎金)分別為1,246,496 元、1,258,395 元, 均屬可支配所得,且上開二年度所得總額相近,並無暴起暴 落之情,故抗告人之實際可支配收入應以上開二年度所得總 額為準,則抗告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每月可得之客觀收入為 104,370 元【計算式:(1,246,496 +1,258,395 )÷24≒ 104,370 】,進而以此數額作為認定抗告人客觀清償能力之 基準。至抗告人主張其年紀漸長而感體力下滑,已難以負荷 高工作時數,收入將來勢必減少,然原審逕以109 年1 月至 5 月之平均月薪資所得(未含獎金)95,435元作為抗告人之 償債能力基準,實屬不當等情,惟經本院函查抗告人107 年 1 月至109 年9 月之薪資明細後,認抗告人109 年1 月至 9 月所得總額(含獎金)為924,721 元,平均每月之客觀收入 為102,747 元(計算式:924,721 ÷9 ≒102,747 ),與前 二年所得相較並無大幅減少。退步言之,縱以109 年1 月至 9 月平均月薪資所得(未含獎金)94,447 元【計算式:109 年1 月至9 月所得總額(未含獎金)850,023 ÷9 =94,447 】作計算,亦難謂抗告人確實存有償債能力顯著下降之事實 ,抗告人雖執相同理由再為爭執,惟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 以推翻原審之認定,故此部分主張即難採憑。
㈢抗告人每月必要支出及應負擔之扶養費部分: 抗告人主張每月除須支應自身之生活開銷外,亦須負擔其父 母3 分之2 之扶養費即19,822元(計算式:109 年衛生福利 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 倍即14,866 元,14,866× 2 ×2/3 ≒19,822),其餘部分則由其兄長周富生給付。茲 因抗告人之胞姊周瓊儀目前待業中無工作收入,故而未能分 擔上開扶養費,且每月另有房租1 萬元支出。然抗告人就此 部分均未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故父母扶養費仍應由抗告人及 其兄姊共同負擔之,而房租部分則算入每月必要支出14,866 元中,從而抗告人每月必要支出及應負擔之扶養費應為24,7 77元【計算式:14,866+(14,866×2 )÷3 ≒24,777】, 抗告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,尚餘69,670元( 計算式:94,447-24,777=69,670),又抗告人所積欠之債 務合計為1,730,598 元,至多約三年即可清償完畢(計算式 :1,730,598 ÷69,670÷12≒2.1 )。退步言之,縱抗告人 上開所言非虛,尚需額外負擔3 分之1 之扶養費,抗告人每 月必要支出及應負擔之扶養費亦僅為34,688元【計算式:14 ,866+(14,866×2 )×2/3 ≒34,688】,同係三年得以清 償完畢【計算式:1,730,598 ÷(94,447-34,688)÷12≒ 2.5 】。退萬步言,倘若再另計房租1 萬元,每月必要支出 及應負擔之扶養費雖增加為44,688元【計算式:14,866+(



14,866×2 )×2/3 +10,000≒44,688】,亦能在3 年內清 償完畢【計算式:1,730,598 ÷(94,447-44,688)÷12≒ 2.9 】,難謂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。至抗告 人另主張其母沈碧霞罹患慢性疾病,需再額外支出龐大醫藥 費等情,固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、屏東縣長期照顧需要評估 結果通知單各1 份為憑,然抗告人就需再額外支出之數額及 是否仍屬於扶養費負擔之範圍等各節,均未見其舉證以實其 說,自難令本院採憑,附此敘明。
㈣另抗告人主張倘無業之更生聲請人,因收入認定較低,反較 勤奮工作之更生聲請人,易於認定有不能清償之情形,不符 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,有違事理之平等語。惟觀諸消債 條例之立法目的,在於經濟上陷於困境之消費者,若任其於 惡性循環之債務窘境中自生自滅,其將衍生嚴重之社會問題 ,致難以維持安定之社會經濟秩序,故有分別情形依更生或 清算之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必要,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各相關債 權人等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以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 會,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。又債務人更生、清算制度僅係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債務人得以清理債務、重建生活,並 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,非為維持債務 人過去之慣常生活。且債務本應以全部清償為原則,倘更生 聲請人仍有固定收入,依其年齡及工作能力,具備分期清償 債務之能力,於相當期限內能清償債務,僅一時無法清償全 部債務,自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,而符合可聲請更生之要件。是以,倘債務人例外有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,且客觀上並無濫用更生或清 算程序之情事,始得藉由消債條例所定程序以清理債務,不 生上開對抗告人顯失公平之情事,抗告人所指,容有誤會, 亦為本院所不採。
㈤綜上所述,抗告人依其收入狀況,客觀上並非不能清償債務 ,亦難認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,自不符消債條例所定可聲 請更生之要件,是抗告人所為本件更生之聲請,核與消債條 例第3 條規定所定要件不合,且此要件之欠缺無從補正,依 上開規定,自應駁回其聲請。從而,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更生 之聲請,核無違誤,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 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爰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2 項 、第15 條,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、第449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




 
法 官 陳怡先
 
法 官 劉子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。如提起再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,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賀燕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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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