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號
原 告 信全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恆生
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
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:
一、查本件原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,請原
告提出記載本件起訴正確聲明之起訴狀(並包含事實、理由
及附件)過院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林銀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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