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09年度,16號
PTDV,109,建,16,202011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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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建字第16號
 
上訴人即原告 尤柏菖 寄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18樓之3
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俊德等3 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 萬
79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藍家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粘嫦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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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