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號
上訴人即原告 尤柏菖 寄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18樓之3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俊德等3 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 萬
79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藍家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粘嫦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