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09年度,1414號
PTDV,109,司繼,1414,2020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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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繼字第1414號
聲 明 人 許瑞宏 


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周玟菱(女,民國00年0 月00日生,身分
  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屏東縣○○鄉
  ○○路00號)之配偶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周玟菱於109 年
  8 月8 日死亡,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
  合,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周玟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
 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
  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繼承人周玟菱之遺產負擔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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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