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23號聲 請 人 謝女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幸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7 日起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本件聲請經核聲請狀之聲請事項,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 計算之利息,惟於聲請狀附表紀載之利率為百分之6 。故請 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率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 或百分之6 計算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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