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9年度,923號
PTDV,109,司票,923,20201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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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票字第923號
聲 請 人 謝女英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幸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7 日起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本件聲請經核聲請狀之聲請事項,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
  計算之利息,惟於聲請狀附表紀載之利率為百分之6 。故請
  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率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 或百分之6
  計算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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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