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
聲 請 人 黃安萱即黃秀鈴
即 債務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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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人 謝以涵律師
相 對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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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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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王行正 黃怡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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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即 債權 人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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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109 年度消
債清字第8號裁定自民國109年6月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
序。經查:債務人無不動產及其他財產,僅有國泰人壽保險
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四紙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紙、
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四紙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
限公司保單一紙,有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、前開四
家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函附卷可稽。其中,國泰人壽保險
股份有限公司二紙保單(保單號碼:0000000000、00000000
05)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紙保單解約金分別為23
,695元、20,870元,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,另就國
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二紙保單(保單號碼:00000000
38、0000000000)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紙保單及
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紙保單,亦經本院函各該保險
公司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49,274元、29,170元、35,167元
分別交本院,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,於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
結,有分配表、發還案款通知、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
出清單等件附卷可憑。據上,本件既已分配完結,爰依首揭
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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