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5471號
PTDV,109,司促,15471,20201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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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71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



債 務 人 李榮信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,
  及自民國109 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
  九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09 年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
  金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李榮信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,借款期
  間自108 年1 月31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  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
  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聲請人( 債權人) 萬
 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司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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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