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5183號
PTDV,109,司促,15183,2020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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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83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代 理 人 卓恩婷 


債 務 人 唐秀鳳即鄭唐秀鳳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相對人即債務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,然相對人
  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,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
  約定,相對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,原契約為ALL
  PASS現金卡借款契約( 占協商債權100%) ,合先敘明。
㈡、相對人於民國94年03月23日向原告訂立現金卡契約,貸款總
  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固定計息,延遲
  履行時,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百分之20計收,依約定書第
  一條第三款可稽,因聲請人於95年9 月1 日起終止現金卡業
  務,原告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。倘終止日尚有現金
  卡欠款,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」。主動
  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,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,詎料相對人
  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07月09日止,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,
  現尚有新臺幣29,650元未獲清償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
  償,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
  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
  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518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唐秀鳳即鄭│自民國96年7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29,650│唐秀鳳  │月10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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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