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5104號
PTDV,109,司促,15104,2020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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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0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陳秋涵 



      趙劭儒 

一、債務人陳秋涵趙劭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
  零貳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緣債務人陳秋涵於民國100年4月至104年4月間邀同債務
  人趙劭儒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
  」1 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9,029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
  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  二、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
  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 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陳秋涵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
  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趙劭儒既為連帶保證人,
 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510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秋涵、趙│自民國109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0%   │
│  │89029 │劭儒   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秋涵、趙│自民國109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89029 │劭儒   │月2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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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