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85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債 務 人 徐恩祐即徐勝佑即徐志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伍拾參元,及其
中:
㈠、新臺幣玖仟捌佰玖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㈡、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㈢、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玖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㈣、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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