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971號
PTDV,109,司促,14971,2020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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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71號
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


債 務 人 李成郎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、新臺幣伍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㈡、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柒佰參拾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
 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㈢、新臺幣肆萬玖仟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㈣、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
 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㈤、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
 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㈥、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
 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㈦、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㈧、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肆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㈨、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㈩、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零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、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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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