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56號
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
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葉耿良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,亦無當事人能力,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其債權人(即 聲請人)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耿良發支付命令事件,惟查相對 人葉耿良於民國109年 8月8日死亡,而無當事人能力,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。是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聲 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