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945號
PTDV,109,司促,14945,2020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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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4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吳宗霖即許家玲之繼承人


      吳亞竹即許家玲之繼承人

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吳世圳 

一、債務人吳宗霖、吳亞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家玲之遺產範圍
  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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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