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涂萂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本件門號0986*7*72 之電信申請書及收取專案補償金 之依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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