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870號
PTDV,109,司促,14870,2020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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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0號
聲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
代 理 人 江雅鳳 
上列聲請人與涂萂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  請提出本件門號0986*7*72 之電信申請書及收取專案補償金
  之依據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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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