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8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連正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或內部欠款紀錄,俾利釋明本件請 求金額之依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