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780號
PTDV,109,司促,14780,20201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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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80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


上列聲請人與連正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  請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或內部欠款紀錄,俾利釋明本件請
  求金額之依據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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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