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715號
PTDV,109,司促,14715,2020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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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1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債 務 人 黃柳清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參拾元,及其中新
  臺幣貳萬柒仟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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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