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65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
債 務 人 蔣緣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:
㈠、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柒佰玖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
仟貳佰參拾參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.38 計算之利息。
㈡、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
玖佰伍拾陸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9 計算之利息。
㈢、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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