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636號
PTDV,109,司促,14636,2020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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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3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潘明瑞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玖拾陸元,及自
  民國94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潘明瑞於民國94年9 月8 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
  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
  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
  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
 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
  民國94年10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
  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
 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
  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為憑。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
  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
  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
 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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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