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581號
PTDV,109,司促,14581,2020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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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81號
債 權 人 乙鈦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元結 


債 務 人 鈺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英雅 
債 務 人 洪正忠 


一、債務人鈺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
  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洪正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玖仟捌佰貳拾
  柒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6 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前揭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,如其中一債務人已為給付,他債
  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之義務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六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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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鈺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乙鈦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鈦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