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81號
債 權 人 乙鈦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元結
債 務 人 鈺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英雅
債 務 人 洪正忠
一、債務人鈺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
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洪正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玖仟捌佰貳拾
柒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6 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前揭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,如其中一債務人已為給付,他債
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之義務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六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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