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7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郭亮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玖佰玖拾伍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郭亮均於民國108 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(
下同)16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108 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1
5 年04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60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09 年10月29日止累計147,905 元正未給付,其
中141,512 元為本金;5,907 元為利息;486 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㈡、債務人郭亮均於民國106 年04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53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06 年04月05日起至民國113 年04月05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71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
10月29日止累計331,451 元正未給付,其中324,671 元為本
金;5,894 元為利息;88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 2) 所示之利息。
㈢、債務人郭亮均於民國109 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09 年06月08日起至民國116 年06月08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78 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
10月29日止累計61,639元正未給付,其中59,306元為本金;
2,147 元為利息;18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
3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457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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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郭亮均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3.6% │
│ │141512│ │0月30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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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郭亮均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5.71% │
│ │324671│ │0月30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郭亮均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.78%│
│ │59306 │ │0月30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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