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4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徐雅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零玖拾元,及其中:
㈠、新臺幣參萬參仟零伍拾柒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75計算之利息。
㈡、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壹拾陸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
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。
㈢、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壹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75 計算之利息。
㈣、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肆拾伍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㈤、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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