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534號
PTDV,109,司促,14534,202011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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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34號
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


債 務 人 黃啟哲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捌仟玖佰伍拾陸
  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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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