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422號
PTDV,109,司促,14422,2020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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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22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


債 務 人 陳肇盛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貳拾叁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陳肇盛於民國92年4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
 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
  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
  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.71%計付之利息,併
  按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
  按年息15% 計算之利息,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
  續費新臺幣(下同)300 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
  續費新臺幣400 元,延滯第三個月( 含)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
  手續費新臺幣500 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( 含) 者,其應
  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,自民國96年1 月27日起
  至民國104 年0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,另自
  民國104 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 計算之利息
  。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44,423元( 含本金39,764元、利息4,
  659 元) 及其中39,764元自民國96年1 月27日至104 年8 月
  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71 計算之利息,及自104 年9 月
  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㈡、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國
  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
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
  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 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4422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肇盛  │民國96年1月2│民國104年8月│年息百分之19.7│
│  │39764 │     │7日     │31日    │1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民國104年9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日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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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