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2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曾曉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曾曉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
000000,卡別: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
務人至民國109 年10月25日止累計17,231元正未給付,其中
15,086元為消費款;945 元為利息;1,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4321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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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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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曉萍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百分之│
│ │15086 │ │0月26日 │ │15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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