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303號
PTDV,109,司促,14303,20201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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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03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


債 務 人 鍾政光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,及自支付
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查債務人於民國89年2 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
  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,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
  買app 、遊戲點數、貼圖等商品。
㈡、惟債務人於109 年3 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,總計債務
  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5,999 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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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