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240號
PTDV,109,司促,14240,2020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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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40號
債 權 人 曾觀觀 



債 務 人 徐威廉 


      孫漢妮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
 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
  暨每日按借款金額千分之一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 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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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