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40號
債 權 人 曾觀觀
債 務 人 徐威廉
孫漢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
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
暨每日按借款金額千分之一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