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232號
PTDV,109,司促,14232,2020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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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3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


上列聲請人與王調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  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6 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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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