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175號
PTDV,109,司促,14175,2020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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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7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


債 務 人 王辰斌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
  五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( 月) 計付違約金
  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王辰斌於民國( 下同) 108 年9 月6 日向聲請人借
  款新臺幣100,000 元整,約定期限24期並於民國110 年9 月
  6 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.590 固定計
  息,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
  在6 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金,
 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。
㈡、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 年8 月6 日( 最後一次繳款日
  )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56,271元未還,
 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在聲請
  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
  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
  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
  及其違約金之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6 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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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