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78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
債 務 人 盧國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‧八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案應適用之基準利率應為2.34% ,則本
案得主張之利率應為年息2.86% (計算式:2.34+0.52),
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,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 回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