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77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
債 務 人 林淑貞
林聖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本
金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.04加一成計算之利息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6.2 加一成計算之利息
,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