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076號
PTDV,109,司促,14076,202011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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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


上列聲請人與覃郭英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  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,即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就
  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,「貸款逾期時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
  ,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,逾期利
  息依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其計息
  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,即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  ,改按本會基本放款利率加一成計算」,與本件聲請狀所載
  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不符。故請更正本件請求標的利息及違
  約金計算方式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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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