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
上列聲請人與覃郭英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,即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就
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,「貸款逾期時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
,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,逾期利
息依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其計息
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,即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改按本會基本放款利率加一成計算」,與本件聲請狀所載
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不符。故請更正本件請求標的利息及違
約金計算方式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