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028號
PTDV,109,司促,14028,202011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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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2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代 理 人 蕭文吉 
債 務 人 張峻豪 




      張高榮 


 

      謝敏玲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一‧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權人原為「臺灣銀行」,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
  「股份有限公司」,全名為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。按
  法人組織變更,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,原屬「臺灣銀
  行」之權利義務,由變更後之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繼
  續承受或負擔,合先敘明。
  (二)債務人張峻豪於民國98年至101年間邀同債務人張高
  榮、謝敏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
  貸款」6筆,共計新臺幣97,920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
 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
  開始分72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。倘借
 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
  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
  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
 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
 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三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  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
 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張峻豪於就讀學校畢業後
  自民國109年6月30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85,5
  57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.9%計算之
  利息和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
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
  納,債務人張高榮謝敏玲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
  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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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