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028號
PTDV,109,司促,14028,2020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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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2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上列聲請人與張峻豪、張高榮、謝敏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  請陳明本件何以自民國109 年5 月30日起息,並應提出相關
  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 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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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