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2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張峻豪、張高榮、謝敏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請陳明本件何以自民國109 年5 月30日起息,並應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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