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3940號
PTDV,109,司促,13940,2020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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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4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債 務 人 曾建宏 

      曾秀美 

      李進財 


一、債務人李進財曾秀美曾建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  貳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緣債務人曾建宏於民國105 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曾秀美
    、李進財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
    借據」1 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,000元整,另加計利
    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  二、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
    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
   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曾建宏自就讀學校
   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曾秀美、李
    進財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 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394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李進財、曾│自民國109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0%   │
│  │20000 │秀美、曾建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宏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李進財、曾│自民國109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20000 │秀美、曾建│月2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宏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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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