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12號債 權 人 帝國新倫敦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奕宏 債 務 人 鄭璟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,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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