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3912號
PTDV,109,司促,13912,202011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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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12號
債 權 人 帝國新倫敦大廈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潘奕宏 

債 務 人 鄭璟雲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,並賠
 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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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