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3908號
PTDV,109,司促,13908,2020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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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08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代 理 人 林翔瑜 
債 務 人 林水成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零陸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
 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  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十四‧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
  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,按月計付百分之二計
  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,並賠償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 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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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