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3904號
PTDV,109,司促,13904,2020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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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04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代 理 人 黃靜美 
債 務 人 洪勝忠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柒佰貳拾參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壹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
 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 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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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