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3704號
PTDV,109,司促,13704,2020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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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04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


債 務 人 吳尚緯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捌拾壹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玖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
 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當
  期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;連續二個月
  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連續
 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
  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
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吳尚緯於民國104年3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
  用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
 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
 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
  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 計算
  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
  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 月) 繳款發
  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300 元;連續2 個月
  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,連續3 個月
  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,有預借現金
  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
  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。
  (二)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9年3月24日止共消費
  簽帳46,693元整均未按期給付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
  不理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 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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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