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3411號
PTDV,109,司促,13411,20201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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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1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陳冠霖 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元泓有限公司羅照貴間請求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 9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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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