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1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冠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元泓有限公司、羅照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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