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3199號
PTDV,109,司促,13199,2020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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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99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潘啟明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盧榮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甲頂混凝土有限公
  司出貨予明詳工程行之預拌混凝土送貨單,非聲請人潘啟明
  為當事人之債權釋明文件,故債權人潘啟明應更正為甲頂混
  凝土有限公司、法定代理人謝枝紋
二、債務人盧榮坤應更正為鄭秀香即明詳工程行,並提出鄭秀香
  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
三、經核卷內之送貨單非鄭秀香即明詳工程行獨資商行本人簽收
  ,應提出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開立予鄭秀香即明詳工程行
  新台幣41000 元)蓋有發票章之統一發票(影本),或其他
  相關契約證明文件供參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 年  11  月  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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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