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3193號
PTDV,109,司促,13193,2020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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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9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郭寶琴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燕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核卷內提出之本票(票據號碼:CH639976、639977、
  000000號),無發票年月日,為無效票,應提出其他相關債
  權證明文件以釋明請求給付新台幣600,000 元之依據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 年  11  月  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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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