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9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郭寶琴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燕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核卷內提出之本票(票據號碼:CH639976、639977、
000000號),無發票年月日,為無效票,應提出其他相關債
權證明文件以釋明請求給付新台幣600,000 元之依據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