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1057號
PTDV,109,司促,11057,202011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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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57號
債 權 人 黃春鳳 
債 務 人 翁敏惠 

債 務 人 林芝君 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清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1  月  6 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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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