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57號
債 權 人 黃春鳳
債 務 人 翁敏惠
債 務 人 林芝君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清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