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09年度,21號
PTDV,109,勞訴,21,20201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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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21號
原   告 陳孟弘 
被   告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
訴訟代理人 汪思璇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,經法院定期命為補正而未補正者,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二、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,扣掉原告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(下同)500 元後,應補繳裁判費2190元。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7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,該裁定於同年7 月2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37頁)。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,則有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(本院卷第39頁)。依前述規定, 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宗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尤怡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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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